为进一步促进深圳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复深圳开展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建立统一的制度体系,体现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切实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目标。
扩大中小学用人自主权,实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合一”(不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实现中小学教师评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统一中小学教师岗位管理和聘用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为实现中小学均衡优质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改革范围
全市普通公办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市、区教研单位和电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在岗教师。
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本试点方案执行。
三、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原中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国家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教师职务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统一后,原中学高级教师、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2.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二)完善评聘条件。
学校结合本校特点和教育教学实际,自主、科学、合理地设置不低于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评聘条件需体现教师职业特点,适应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和课程改革的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改变过度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人才评价由政府主导向用人单位主导转变。学校依据本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实施办法,制定评聘实施方案,组建评聘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按程序开展人才评价。
2.改革和创新评价办法。探索学校、学生、家长等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能力、业绩及与岗位的匹配性进行科学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实行“评聘合一”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制度。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择优产生拟聘人选,并聘用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学校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聘后管理制度,通过岗位评聘、岗位考核、解聘辞聘,建立退出机制,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的,鼓励开展跨校评聘,鼓励教师向普通学校和薄弱学校流动。
纳入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中小学,其评聘按该校人事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执行。
2.妥善安排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但未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中小学教师。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时,应优先安排此部分人员,同时兼顾其他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条件的教师。
(五)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新旧制度衔接。
1.改革后,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不再组织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不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2.学校可向获聘教师颁发统一样式、带有聘期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证书,证书样式由市人力资源保障、教育部门联合制订发布。聘用证书和个人人事档案中的评聘表格可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的有效证明。
3.对调出或特定事项需要的,经教师本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市、区教育部门可依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证明。
(六)完善评聘监督机制。
学校要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民主、科学决策,及时、完整地公开评聘条件、评聘人选基本情况、评聘结果等。市、区人力资源、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评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在本试点方案印发后一个月内设立并公开监督电话和电子邮箱。市、区教育部门要将评聘工作情况作为对校长(含副校长)的考核评价事项。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广大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作用,保障评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四、措施及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宣传(2015年9月前)。
部署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传达改革工作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政策宣讲、学习讨论、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改革工作的主要精神和重大意义,介绍改革的内容、步骤及具体要求等。
(二)开展评聘(2015年11月前)。
中小学按照《深圳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办法(试行)》(见附件2),制定本校评聘实施办法,根据每次评聘的职务(岗位)情况,制定具体评聘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区教育部门可视所辖学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跨校评聘。
(三)总结经验(2015年12月底前)。
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后,全面总结经验,梳理分析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保障厅、教育厅。
五、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支持,主动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要进行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宏观统筹,